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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4-09-29 12:56 点击次数:117
作者|中国人民银行淮北市分行养老金融课题组「课题组组长:李彤(党委书记、行长);课题组成员:魏雷 陈子恒 王佳 程思远 陈园园」股票配资公司网站
作为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金融“五篇大文章”之一,全面深入发展养老金融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国家战略。国外主要老龄化国家的养老金融发展社会环境、养老金金融特点及养老产业和服务金融发展实践等,可以为我国养老金融发展提供参考。
国外养老金融发展实践
养老已成为国际普遍关注的共性问题,目前全球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多数发达国家已进入中度甚至超级老龄化阶段。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第一支柱不足以支撑养老事业已然被多数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为此,建立由公共养老金、职业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计划共同支撑的“三支柱”养老体系,重点发展养老金金融成为国际主流的养老发展模式之一。
养老金金融发展实践
发达国家养老金金融发展较早,整体养老储备规模较大,目前已发展为以私人养老金为主的第三支柱养老金金融体系,具有税收优惠力度大、覆盖范围广、可投资品种多、转账机制畅通、多部门协同推动等特点。
基于两种税收优惠制度建立了多款第三支柱养老金计划。当前的税收优惠政策模式主要分为EET和TEE两种,其中EET模式是在缴费环节免个税,投资收益环节免个税,在领取环节缴个税;TEE模式则相反,在缴纳环节缴个税,在投资收益及领取环节免个税。而账户制则成为当前养老金管理的主流做法,通过设立与个人绑定的实名制养老金账户并将其作为养老金运营管理的基础平台,更有利于实施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美国的第三支柱为个人退休金账户计划(IRAs),主要包括三种类型,分别是传统型IRA、罗斯型IRA和雇主发起型IRA,其中传统型IRA资产规模占比约85%,采用EET模式,后两者采用TEE模式。德国第三支柱的“里斯特”养老金计划采取EET模式,参保人要获得全额津贴,最低缴费额为上年工资的4%,可以以私人投保额抵税并获得国家最高每年2100欧元的补贴。日本的第三支柱养老金体系包含个人DC年金计划(以下简称iDeCo)和个人储蓄账户计划(以下简称NISA),其中iDeCo是为了应对自由职业者的养老储蓄需求而产生的,采用的是EET模式;NISA主要是通过税收优惠吸引更多的年轻人进行养老储蓄,采用的是TEE模式。加拿大的第三支柱主要包含个人注册退休储蓄计划(RRSP)和个人免税储蓄账户(TFSA)两块,其中RRSP采用的是EET模式。韩国的第三支柱产品主要包括年金保险与年金储蓄保险,其中年金保险在缴费年限超过10年时可以减免利息所得税,而年金储蓄保险则享受了个人税收递延,即EET的税收优惠模式。
通过较大税收优惠激励推动个人养老金制度发展。国外的第三支柱税收优惠政策不仅灵活多样,力度更大,并且随着收入和物价水平的上涨不断调整以强化激励作用。美国的IRA账户缴费限额经历多次改革,建立之初的限额为每年1500美元,此后不断调高,2023年上限增加至每年6500美元,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为10%左右。IRA缴费限额改革带来了IRA资产规模的显著正增长。按照美国个人所得税法,在没有参与第二支柱时,IRA账户每年通过缴费最高可以享受2405美元的税收优惠。德国个人养老金“吕库普”养老保险是可以享受政府大数额、高比率退税的私人自愿投保的商业保险,因其没有限制最低缴款额且有税收递延政策,可替代自由职业者法定养老金,为没有获得第一支柱保障的人群提供补充保障。日本NISA账户的免税投资额为每年120万日元,而日本当前资本利得税为20.315%,因此,该免税政策非常具有吸引力。
建立转账机制联通不同支柱间账户资金互转。多数国家养老体系发展是由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障逐步扩充到第二、第三支柱,后者对前者起到补充作用。如何既保障不同支柱资金运行相对独立安全,又能够保持一定的适用性,各国有不同实践。推动养老三支柱尤其是第二、第三支柱间的互联互通,不仅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理权益,更有助于扩大第三支柱的资金池来源。美国特有的第二、第三支柱之间的转账机制将养老体系各层次有机地联系起来。劳动者在离开原企业之后,如果新企业未发起企业年金计划,则可将原有的资产转入IRA账户中。IRA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支取,如支付重大医疗费用、成为残障人士、失业满12周、持有人死亡、房屋首付、高等教育学杂费用等。加拿大的养老金转账机制也较为灵活,其在第二、第三支柱上的资金可以进行互转,只需向税务局登记即可,这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个人养老金的发展。
个人养老金账户可投资范围灵活。允许投资者自主管理,且赋予养老金投向较大的灵活性,推动了各国养老第三支柱收益率的提升和资金池的扩大。日本的NISA是个人储蓄账户,可投资产范围包括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信托、ETF、REITs等。截至2022年3月末,日本投资信托、上市公司股票、ETF、REITs占比分别为57.5%、39.5%、2.2%、0.8%。美国的IRAs账户也允许参与者自主管理,按照偏好直接投资金融产品或将资金放入现金管理工具,2022年末共同基金占比43.6%,券商占比46.2%,银行存款和保险等占比10.2%。IRA账户投资收益率较高,1998~2021年平均达6.1%,与标普500总回报指数收益率显著相关。德国“里斯特”养老金账户投资中保险合约占总规模三分之二,由于保险产品收益率低、保费过高,个人养老金回报率逐步降低,由最初的3.25%下降为1.75%。为此,德国于2018年实施的《职业养老金改善法》扭转了保本保收益的固化思维,覆盖了保险、基金、证券投资产品等,使资产配置更加多样化。
建立多部门协作配合的个人养老金监管体系。养老金激励机制发挥作用离不开严格监管,投资领域广泛的金融产品更需要多部门的监管合作,从顶层设计、统筹规划、政策宣讲和合规监管等各个方面协同推进。英国的养老金监管分成四类:第一类劳动和养老金部负责养老金融体系的顶层设计、政策实施和养老金改革,适当提供托底保障;第二类审慎监管和金融行为监管局负责投资和养老金融产品相关的监管;第三类财政部、税务局和海关总署提供配套制度和统计服务监管;第四类养老金监管局负责管理保障型基金。韩国的个人养老金计划主要监管机构为企划财政部和金融委员会,前者负责制定和修改与个人养老金有关的法律制度,后者负责宣介养老金储蓄制度及其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机构养老金储蓄产品,并提供专门的咨询服务。
国外养老产业金融和养老服务金融发展实践
一是政府积极出台法律及财税政策引导养老产业发展。首先,各国政府均鼓励养老产业发展,健全养老产业规划配套法律政策。新加坡政府提出医疗体系、生活成本、房屋改进、养老服务体系计划等政策方针,对养老产业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其次,政府通过减免税收等措施减轻养老产业企业负担。法国政府施行多种优惠政策推动企业投资养老产业,以对企业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为例,若企业满足为60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则将增值税减少至5.5%,若满足对70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服务则免征企业社保税。再次,政府采取产业指导与培训等支持方式。日本政府组建“银色标志认证委员会”,对中小企业进行管理和技术的指导。法国政府重视对养老产业上下游企业的技能和管理培训,并和企业共同出资开展,同时政府将有关培训融入大学职业教育。芬兰政府对养老服务业进行产业规划和指导,建立了符合老年人居家养老特征的服务模式,并规定了养老服务内容。
二是开发养老产业金融支持工具。各国不断发展多样化的养老金融工具,对养老产业和服务的发展给予了全方位、全流程的支持。日本通过银行和保险公司打造“现代养老产业发展基金”,支持养老住宅建设和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面向企业客户时,银行提供低息贷款及债权回收服务,保险公司则拓展赔偿责任保险和企业年金业务。面向个人客户时,银行提供长期护理贷款和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保险公司则提供个人年金、长期护理保险及养老保险等新产品。美国养老产业市场化和产业化程度高,资本市场与养老产业深度融合,金融工具如抵押贷款保险、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促进私人资本投入。同时,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等对持有型养老项目的贷款力度很大,商业银行也积极提供开发贷款,知名养老企业融资相对容易。
三是推出特色养老金融产品。“以房养老”是国外养老金融创新产品,补充了养老保险范畴。韩国于2007年建立住宅年金制度,允许60岁以上老人将房产抵押给金融公司,按房屋价值获取担保及养老金,设定贷款额度最高为房屋价值的50%,同时准许继续居住。新加坡于2009年推出房屋契约回购计划,允许62岁以上、收入低、房产未减值且只购一套房屋的老年人将剩余租期售予建屋局,继续居住并领取养老金补贴。日本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分政府主导和民间参与型。政府主导型由65岁以上老人抵押房产从政府获取养老金,总额不超过房地产时价的80%,申请者去世后,担保人需一次性偿还。民间参与型由金融机构直接经营,养老金总额不超过房地产时价的70%,申请者去世后,担保人需在3个月内偿还本金和利息。
四是大力发展养老投顾市场。养老体系的复杂性和成熟的资本市场催生了对专业投资顾问的强烈需求并助推了养老投顾市场的繁荣。2021年,美国投顾管理资产规模达128.4万亿美元,较2000年增长533.8%,平均收益率为8.3%。数据表明,约78%的美国投资者在确定养老金投资策略时会选择专业的金融机构咨询服务;约65%的美国投资者在个人确定第二、第三支柱账户资金转换时会选择专业的投资顾问服务。
经验启示及相关建议
进一步完善养老第三支柱激励政策。一是优化第三支柱税收优惠政策。探索建立“EET+TEE”税制的个人养老金制度,允许中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两种税制模式的一种储备个人养老金。试点对低收入群体的个人养老金全免税模式,提高低收入群体对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参与度。对税收优惠政策和缴费上限实行动态调整。二是探索建立第二与第三支柱互通机制。建立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之间的衔接办法和综合税收优惠制度,使已经拥有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从业者离职后,能够将其转入第三支柱养老账户并继续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三是完善个人养老金灵活领取机制。增加第三支柱的风险保障功能,允许个人养老金应急使用,例如,允许个人或家庭在遭遇大病、身残、失业等特殊情况下提取个人养老金账户下的养老储备资产。探索实施差异化个人养老金领取个税政策,对于一次性领取方式征收较高的个税,分期领取方式征收适度的个税,终身领取方式征收较低的个税。四是拓宽个人养老金投资范围。探索建立默认投资机制,增加个人养老金账户可投资资产品种,如满足相关条件的上市公司股票、利率债、信用债ETF、REITs等,对投资者开展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允许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投资对应风险等级的资产品种。五是强化第三支柱监管协作。建设并顺畅人社、金融、财政、民政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协同推进第三支柱深入发展。

着力打通养老产业金融发展梗阻。一是建立养老产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发展机制,建立养老产业分类统计标准及相关目录,完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梳理、发布优质养老服务企业、养老产业项目和养老制造业企业名单,为银行机构支持养老产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共同推进对养老行业的金融服务支持。二是加大养老产业财政金融支持力度。对养老产业项目、服务企业和制造业企业贷款给予风险补偿、财政贴息、奖励、减税降费等支持政策,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养老产业的信贷支持,推动符合标准的银发经济产业项目落地生根。建立养老金融服务融资平台,打通信息不对称障碍,推动公益型、普惠型养老机构、纳入相关目录的老年产品制造企业等相关机构使用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在推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同时,便利企业获得信贷支持。三是建立完善的养老产业融资信用支持体系。探索建立专门的养老产业融资担保公司、养老产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等,为养老产业提供信用增级。充分发挥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监管,促进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规范财务管理,减少金融支持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提高投资主体对养老产业的信心。四是完善金融支持政策。相关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尽快制定完善对养老产业的信贷指导意见和授信政策,鼓励对经营规范、等级评定较高的养老服务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引导金融机构开发更多适合养老产业经营特点的信贷创新产品。五是促进多元化融资。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养老产业,促使投资目标各异的多元资本互相交融、互相促进、互相支持进而推动养老产业发展和格局调整。
增加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一是鼓励养老金融产品创新。借鉴韩国、新加坡、日本等国的经验,鼓励研发以目标日期基金、长期护理保险、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为代表的养老金融产品。紧紧把握养老储蓄存款普惠性和养老性的鲜明取向,研发设计产品期限较长、收益比较稳定、契合低风险偏好的养老储蓄产品。二是大力发展养老投顾市场。引导银证保等金融机构协同合作,为养老客户提供金融产品服务设计、投资咨询、税收优惠测算、健康管理等一体化投顾金融服务。三是加强养老保障体系建设。金融机构积极融入和参与国家多支柱养老金体系建设,在受托、账管、托管、投管等方面提供综合性的养老金融服务。四是强化适老化金融服务。推动金融服务适老化向农村老年群体聚集地区下沉,加强金融服务智能适老化改造,尤其是金融机构网络终端及智能设备适老化改造,提升老年群体数字化适应能力。五是重视养老金融风险防范。结合养老金融业务链条长、外部合作多的特点,在加强各类传统风险防控的同时,重点关注养老金融交叉风险和输入性风险,为养老金融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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